國際空運貨物的基本要求
辦理國際空運貨物的基本要求
1、中國民航各空運企業承運國際貨物系按照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“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”和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簽訂的“修改1929年10月12日在華沙簽訂的‘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的議定書”,以及中國民航各空運企業與外國空運企業間簽訂的運輸規定辦理。
2、中國民航各空運企業承運國際貨物,必須嚴格遵守中國和有關國家政府的法令、規定和要求。
3、凡與中國民航各空運企業無業務總代理、業務代理或結算關系的外國空運企業所填開的運輸憑證,一般不予接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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